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293號債權人台中縣烏日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周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玉筷 、 翁朝騰 即 翁順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確認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魏周森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或簽名。
㈢提出債務人翁朝騰即翁順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