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債權人 張簡資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可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債權人 張簡資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可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