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吉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淳郁 被告玉山鑫當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鑫當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