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105年度訴字第856號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仲維指定辯護人陳志忠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陳志忠公設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陳志忠公設辯護人」,依前開說明,為漏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 爰依 職權予以更正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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