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311號聲請人乙○○(即石堅、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被繼承人石堅、 石端瓊 之已死亡之證明文件。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邱甲○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