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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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9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21行「甲○○復於」,更正為「甲○○另行起
意復於」。
2犯罪事實第23、24行「有怎麼事情妳給我死回來」,以下
加記「我不會放過妳,有怎麼事情在我面前說,幹妳祖母
,妳給我死回來」等字。
3被告的行為是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先後二次
恐嚇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