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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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0號聲請人 黃秀香 相對人 陳兆雄 相對人 陳兆民 相對人 陳兆源 相對人 陳兆欽 相對人 陳兆邦 相對人 陳中和 相對人 陳正得 相對人 陳文泉 相對人 陳富林 相對人 胡曾碧 相對人 胡明坤 相對人 胡文秉 相對人 胡文濱 相對人 胡文財 相對人 胡瑞意 相對人 胡瑞發 相對人 胡順福 相對人 胡瑞珍 相對人 胡賴阿蘭 相對人楊 胡月霜 相對人 胡彩霞 相對人 胡順芳 相對人 胡順益 相對人 胡彩鳳 相對人 胡建國 相對人紀 胡秀美 相對人 胡秀嶺 相對人 胡莉涵胡秀花 ).相對人許 胡瑞珠 相對人 胡家慧 相對人 林勝興 相對人 林勝雄 相對人 陳雅秀 相對人 陳冠 州相對人 陳冠華 相對人 吳美麗 相對人 柯黃丙妹 相對人 柯致 合相對人 柯致勇 相對人柯 陳貴蓮 相對人柯 德亮 相對人 黃柯曲 相對人林 漢鏞 相對人 林漢 照相對人 顏柯 祝相對人 顏合駿 相對人 楊采蓉 相對人 傅添妹 相對人 胡毓 芸相對人 胡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詳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裁判費│28,918元│聲請人│├───────┼───────┼────────┤│地政規費│13,350元│聲請人│├───────┼───────┼────────┤│評鑑費│51,975元│聲請人│├───────┼───────┼────────┤│合計│94,243元││└───────┴───────┴────────┘┌───────────────────────┐│附表│├──────┬──────┬─────────┤│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之比例及方式│費用額│├──────┼──────┼─────────┤│陳兆雄│336分之14│3,927元│││單獨負擔││├──────┼──────┼─────────┤│陳兆民│336分之4│1,122元│││單獨負擔││├──────┼──────┼─────────┤│陳兆源│336分之4│1,122元│││單獨負擔││├──────┼──────┼─────────┤│陳兆欽│336分之4│1,122元│││單獨負擔││├──────┼──────┼─────────┤│陳中和│336分之41│11,500元│││單獨負擔││├──────┼──────┼─────────┤│陳正得│336分之41│11,500元│││單獨負擔││├──────┼──────┼─────────┤│陳文泉│336分之41│11,500元│││單獨負擔││├──────┼──────┼─────────┤│陳兆邦│336分之56│15,707元│││單獨負擔││├──────┼──────┼─────────┤│胡曾碧│336分之10│2,805元│││單獨負擔││├──────┼──────┼─────────┤│胡明坤│336分之5│1,402元│││單獨負擔││├──────┼──────┼─────────┤│胡文秉│672分之15│2,104元│││單獨負擔││├──────┼──────┼─────────┤│胡瑞意│3136分之45│1,352元│││單獨負擔││├──────┼──────┼─────────┤│胡瑞發│3136分之25│751元│││單獨負擔││├──────┼──────┼─────────┤│胡順福│3136分之25│751元│││單獨負擔││├──────┼──────┼─────────┤│胡瑞珍│3136分之25│751元│││單獨負擔││├──────┼──────┼─────────┤│林勝興│672分之15│2,104元│││單獨負擔││├──────┼──────┼─────────┤│林勝雄│672分之15│2,104元│││單獨負擔││├──────┼──────┼─────────┤│吳美麗、陳冠│336分之15│4,207元││州、陳冠華、│連帶負擔│連帶賠償││陳雅秀( 陳世 ││││守之繼承人)│││├──────┼──────┼─────────┤│胡文濱│1344分之15│1,502元│││單獨負擔││├──────┼──────┼─────────┤│胡文財│1344分之15│1,502元│││單獨負擔││├──────┼──────┼─────────┤│楊胡月霜│4032分之5│117元│││單獨負擔││├──────┼──────┼─────────┤│胡彩霞│4032分之5│117元│││單獨負擔││├──────┼──────┼─────────┤│胡順芳│16128分之25│146元│││單獨負擔││├──────┼──────┼─────────┤│胡順益│16128分之25│146元│││單獨負擔││├──────┼──────┼─────────┤│胡彩鳳(即黃│16128分之25│146元││胡彩鳳)│單獨負擔││├──────┼──────┼─────────┤│傅添妹、胡毓│4032分之1│23元││芸、胡成彬(│連帶負擔│連帶賠償││ 胡健峰 之繼承││││人)│││├──────┼──────┼─────────┤│胡建國│4032分之1│23元│││單獨負擔││├──────┼──────┼─────────┤│紀胡秀美│4032分之1│23元│││單獨負擔││├──────┼──────┼─────────┤│胡秀嶺│4032分之1│23元│││單獨負擔││├──────┼──────┼─────────┤│胡莉涵(即胡│4032分之1│23元││秀花)│單獨負擔││├──────┼──────┼─────────┤│ 許胡瑞珠 │3136分之5│150元│││單獨負擔││├──────┼──────┼─────────┤│黃柯曲、顏柯│2688分之5│175元││祝、柯陳貴蓮│連帶負擔│連帶賠償││、 柯德亮 、林││││漢鏞、 林漢照 ││││、柯黃丙妹、││││ 柯致合 、柯致││││勇( 柯策勳 之││││繼承人)│││├──────┼──────┼─────────┤│柯陳貴蓮、柯│2688分之5│175元││德亮( 柯昭崑 │連帶負擔│連帶賠償││之繼承人)│││├──────┼──────┼─────────┤│黃柯曲│2688分之5│175元│││單獨負擔││├──────┼──────┼─────────┤│ 林漢鏞 、林漢│2688分之5│175元││照( 林柯阿英 │連帶負擔│連帶賠償││之繼承人)│││├──────┼──────┼─────────┤│ 顏柯祝 │2688分之5│175元│││單獨負擔││├──────┼──────┼─────────┤│胡賴阿蘭│16128分之225│1,315元│││單獨負擔││├──────┼──────┼─────────┤│楊采蓉│3136分之25│751元│││單獨負擔││├──────┼──────┼─────────┤│胡家慧│3136分之25│751元│││單獨負擔││├──────┼──────┼─────────┤│黃秀香│672分之41│-------│││單獨負擔││├──────┼──────┼─────────┤│陳富林│672分之41│5,750元│││單獨負擔││├──────┼──────┼─────────┤│顏合駿│2688分之5│175元│││單獨負擔││└──────┴──────┴─────────┘備註:
1.以上金額為新臺幣。
2.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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