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4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0日、94年10月25日先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依序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2,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3月8日起至123年3月7日止、自94年10月25日起至144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丁○○邀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前二年按月支付利息,第三年起至113年3月1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金,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再於94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71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金,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6月11日起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633,339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回覆。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縣│新店市│青潭│稻子園│八│建│二三二九│10000分之24││相對人丙○○所有││││││坑│││││││├──┼───┼────┼───┼───┼────────┼─┼──────┼───────┼──────┼───────────────┤│002│台北縣│新店市│青潭│稻子園│八│建│二三二九│10000分之24││相對人丁○○所有││││││坑│││││││├──┼───┼────┼───┼───┼────────┼─┼──────┼───────┼──────┼───────────────┤│003│台北縣│新店市│青潭│大崎腳│七五─一二│建│一一一│10000分之24││相對人丁○○所有│├──┼───┼────┼───┼───┼────────┼─┼──────┼───────┼──────┼───────────────┤│004│台北縣│新店市│青潭│大崎腳│七五─一二│建│一一一│10000分之24││相對人丙○○所有│└──┴───┴────┴───┴───┴────────┴─┴──────┴───────┴──────┴───────────────┘┌──┬───┬───────┬───────┬───────┬─────────────────┬───┬──────┬────────┐│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854│台北縣新店市北│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12│75.68│陽台8.78、│2分之1││相對人丙○○所有││││宜路2段118號11││層││雨遮0.9│││││││樓││││││││├──┼───┼───────┼───────┼───────┼───────────┼─────┼───┼──────┼────────┤│002│4854│台北縣新店市北│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12│75.68│陽台8.78、│2分之1││相對人丁○○所有││││宜路2段118號11││層││雨遮0.9│││││││樓││││││││├──┼───┼───────┼───────┼───────┼───────────┼─────┼───┼──────┼────────┤│003│4862│共用部分│││420.9││10000││相對人丁○○所有│││││││││分之28│││││││││││7│││├──┼───┼───────┼───────┼───────┼───────────┼─────┼───┼──────┼────────┤│004│4862│共用部分│││420.9││10000││相對人丙○○所有│││││││││分之28│││││││││││7│││├──┼───┼───────┼───────┼───────┼───────────┼─────┼───┼──────┼────────┤│005│4868│共用部分│││2332.38││100000││相對人丙○○所有│││││││││分之51│││││││││││3│││├──┼───┼───────┼───────┼───────┼───────────┼─────┼───┼──────┼────────┤│006│4868│共用部分│││2332.38││100000││相對人丁○○所有│││││││││分之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