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彭月桂 被告 林鴻展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投簡字第1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