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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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68號聲請人 何麗美 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相對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洪淑姿 檢察官)代理人王瓊華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關係人 何慶福 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非關係人即生母 梁秀香 自關係人何慶福(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7年10月2日死亡)受胎所生,請求確認聲請人與何慶福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而提起本件訴訟,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105年7月25日調解期日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上述調解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梁秀香與關係人何慶福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關係人 賴子結 受胎,致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關係人何慶福之婚生子女,但聲請人與何慶福並無真實親子血緣關係,因該身分之推定已影響雙方所生之法律關係,致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此請求確認聲請人與何慶福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緣DNA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觀諸前揭親子鑑定報告記載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STR點位皆無法排除賴子結(F)與何麗美(D)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關係指數為000000000000.0960,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99%。」等語,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系統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是依上開事證,可認聲請人主張其與何慶福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乙情,應堪採信。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何慶福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兩造就本件程序費用部分已合意由聲請人負擔(詳本院前揭訊問筆錄),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款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淑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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