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