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0號

原告 陳建志

被告 蔡文哲

上列被告蔡文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貽明

法官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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