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588號債權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葉秀菊 (即 孟均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應以被繼承人孟均蓉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不同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請分段敘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