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580號債權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體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