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吳秋慧 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案外人 吳美玉 及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76,99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案外人吳秋慧於民國96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76,99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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