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408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發票日。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