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43號聲請人 侯耀仁漢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漢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侯耀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漢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漢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漢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侯耀仁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侯耀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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