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69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竊盜時間補正為「96年10中旬某日某時」;編號15之竊得財物增加「NOKIA手機1支」;編號18之竊盜時間更正為「9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編號21之竊盜時間補正為「96年11月底某日晚間7時」;編號26日之竊盜時間補正為「96年12月間某日晚間7時30分許」;編號33之竊盜方式更正為「甲○○見門鎖未上鎖,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T型扳手及剪刀各1支開門進入屋內,再以剪刀剪斷電線之方式竊取左列財物」;編號35之竊盜方式更正為「甲○○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T型扳手破壞門鎖進入屋內,再以剪刀剪斷電視電線之方式竊取左列財物」;編號40之竊盜時間更正為「97年3月間某日某時」,並將被害人「乙○○」更正為「乙○○(原名 林怡君 )」;編號42之竊盜時間補正為「97年4月間某日下午2時許」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2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被告行竊用之T型扳手及剪刀,係被告所有用以破壞門鎖及剪斷電線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核與被害人指訴情節相符,則其足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係屬兇器至明。又起訴書附表編號33、34之部分,被害人丙○○及丁○○之住處門鎖未上鎖,遭人以剪斷電線之方式竊取液晶電視等物之事實,業據被害人丙○○及丁○○於警詢指訴甚詳,而被告坦承因所犯竊盜件數甚多,竊盜方式應以被害人之陳述為正確,惟其均有攜帶T型扳手及剪刀行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公訴人認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罪,容有誤會。
四、被告甲○○因另涉竊盜案,經警方借提外出調查時,主動向警方申告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稽,合於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前因常業竊盜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復因124件竊盜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易字第3455號判決在卷可憑,復為本案42件竊盜犯行,足徵被告確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有必要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藉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並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
六、被告行竊用之T型扳手業於其另案被訴竊盜案件中扣案並經宣告沒收在案,有本院97年易字第3455號判決在卷可稽,至於剪刀則因被告已丟棄而未扣案,業據被告供明,爰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善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英┌──┬───────┬─────┬───────────┐│編號│犯罪時間│所犯法條│宣告刑│├──┼───────┼─────┼───────────┤│1│96年9月13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7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96年9月19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8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96年9月25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5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4│96年9月30晚間7│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時5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5│96年9月30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8時55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6│96年9月間某日│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晚間8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7│96年10月3日上│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12時3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8│96年10月5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間9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9│96年10月中旬某│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日某時│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10│96年10月22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間6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1│96年10月23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8時2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2│96年10月26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間8時3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3│96年10月26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11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14│96年10月31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3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15│96年11月1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3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16│96年11月15日上│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11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17│96年11月15日上│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11時3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18│96年11月15日上│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11時3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19│96年11月24日上│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8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20│96年11月24日上│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9時1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21│96年11月底某日│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晚間7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2│96年12月10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間5時4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3│96年12月15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1時45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24│96年12月15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3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25│96年12月25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7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6│96年12月間某日│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晚間7時3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7│97年1月8日下午│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4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28│97年1月9日下午│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5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29│97年1月16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4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30│97年1月18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6時3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1│97年1月23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4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32│97年2月15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4時1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33│97年2月18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午3時10分許│條第1項第3│,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款││├──┼───────┼─────┼───────────┤│34│97年2月19日中│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午12時20分許│條第1項第3│,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款││├──┼───────┼─────┼───────────┤│35│97年2月25日晚│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間7時3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6│97年3月8日晚間│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8時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7│97年3月8日晚間│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8時50分許│條第1項第1│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2、3款│,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38│97年3月15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午5時1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39│97年3月31日中│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1時2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40│97年3月間某日│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某時│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41│97年4月14日下│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越門│││午4時20分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42│97年4月間某日│刑法第321│甲○○犯攜帶兇器毀壞門│││下午2時許│條第1項第2│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3款│徒刑捌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