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千妮 、 蘇佳緯 、 蘇佳儀 、 蘇慧君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於民法第115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蘇千妮等4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請更正債務人稱謂及請求範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