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力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所載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04號」應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58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與本院之本意不合,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