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簡秀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秀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請參照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提案研討結果)。
三、債務人簡秀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