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債權人 林軒瑜 債務人 侯嘉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嘉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債務人侯嘉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