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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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