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洪聯宏
洪鑽珍 洪鑽珠 洪得利 洪得友 洪得揚 洪燕玲 洪燕惠 洪燕雲 李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遷讓房屋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於107年7月5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1月6日、107年12月7日、108年1月4日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上開5次庭期開庭之內容,聲請閱覽本案第一審庭訊錄音光碟,以確定筆錄中有無漏載兩造主張之重要事項,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官蔡旻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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