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游秋蘭 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
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6,866元(計算式:(328.62+141.97+15
8.18)×5,800=3,646,8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惠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