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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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楊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六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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