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負責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陳照恭 相對人 陳建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更負責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照恭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88,477元及其利息,相對人陳照恭並將獨資商號煙敦食品行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陳建章,而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陳建章應將煙敦食品行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陳照恭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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