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11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