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林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玖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參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