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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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5、15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文輝
廖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廖文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
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
┌──┬────────────┬────────────────────┐│編號│原裁定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1.│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更│由原告廖文聰、被告廖文俊按2分之1比例分│││正後之記載欄關於「由原告│割為分別共有,且無須補償被告廖文輝。│││廖文聰、被告廖文輝按2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且無須補償被告廖文俊。││├──┼────────────┼────────────────────┤│2.│原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更│由原告廖文聰、被告廖文俊每人各取得1個,│││正後之記載欄關於「由原告│且無須補償被告廖文輝。│││廖文聰、被告廖文輝每人各││││取得1個,且無須補償被告││││廖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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