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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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詩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詩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詩賢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761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
13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1月8日│104年1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30065號│305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104年度審交簡字││實││第761號│第139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4年5月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104年度審交簡字││決││第761號│第139號││├────┼────────┼────────┤││確定日期│104年2月3日│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