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告CanelLightingTradingCompanyLtd兼法定代理人 周時彬 被告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伍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點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CanelLightingTradingCompanyLtd(下稱甲公司)、周時彬、卡妮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卡妮爾公司)、徐金珠(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甲公司於民國107年2月20日邀同周時彬、卡妮爾公司、徐金珠為其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借款綜合額度美金(下同)700萬元之授信往來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並約定借款利率按6MLIBOR加百分之2計收,不低於相對天期Taifx3,如未於到期日全額付款時,自遲延之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日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日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甲公司陸續向伊借款如附表「原借款本金」欄所示金額,借款利率、期間均如附表所示。詎甲公司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借款均僅繳息至107年10月31日,依約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迄今尚積欠159萬4,250.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授信契約、本票、各筆借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表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21、47至91頁);又卡妮爾公司、徐金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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