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3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琍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原提出回執聯無郵戳章,難認貴公司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債務人邱琍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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