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6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16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郭清正 之債權人,郭清正於民國96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為限定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16號卷證,核閱無誤。聲請人為郭清正之繼承情形,聲請閱卷,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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