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二段貴城巷四五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及繼承系統表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