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10號上訴人乙○○即被告(現於臺中監獄服刑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