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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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中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邱志中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
5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