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榮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肆拾伍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⑵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八,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