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37號上訴人 蔡靜芬 訴訟代理人 蔡文發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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