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江邱秋蘭 被告 袁子桓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