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羅漢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家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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