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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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3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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