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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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書法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書法犯侵入住宅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上開3次無故侵入住宅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 賴中川 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破壞告訴人之居住生活安寧,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699號被告董書法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1樓居彰化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書法意圖拍攝他人洗澡畫面,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中旬左右,未經賴中川許可,兩次無故翻越彰化縣○○鄉○○路00號賴中川住宅之圍牆,進入賴中川住宅浴室內,在置物架上置放手機。董書法復於106年4月2日凌晨0時25分許,再度無故翻越上址圍牆,進入賴中川住宅,蹲坐在住宅浴室外時,為賴中川發覺,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賴中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書法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中川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憑,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董書法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上開3次無故侵入住宅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04月08日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04月24日
書記官陳演霈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