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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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柏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柏榮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3年3月2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