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俊尼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尼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48、21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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