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志田 等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張○○之姓名,致無法
特定具體當事人,並送達調解通知書,為使調解程序得以進
行,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附表:
㈠陳報相對人張○○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
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相
對人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