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831號上訴人 王亞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佳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