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偉成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