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游玉女 被告 林子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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