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上品苑A區管理委員會
上品苑B區管理委員會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佳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458元(計算式:1,827,077+1,291,381=3,118,4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